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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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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在这种火烧眉毛情况下的胡乱判决,居然没有几个人站出来批评。他以肯定马伯里的法律权力回应联邦党,以放弃追究麦迪逊责任的做法取悦共和党,以推卸责任的办法解除最高法院的难题,可谓煞费苦心、用心良苦。
各方面都照顾到了,大家自然就不批评他了。
从马歇尔几个判决看来,此公断案,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判的,是从政治角度来判的。对案子,不是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而是研究政治情势,根据政治需要先定下该怎么判有利,然后再翻法律,找一堆理由支持他的观点,至于引用法律是否正确,那就顾不上了,只要表面上过得去就行了。
葫芦僧判葫芦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联邦党自以为发动了一场必胜的攻击,没想到引火烧身,马歇尔不得不打脱牙和血吞,以马伯里做垫背的,举手向共和党求饶。
就这么一个判例,很多年以后,被人吹捧为“伟大的判决”、“巧妙的判决”、“智慧的判决”,原因是,马歇尔在判词中,说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违宪。
最高法院有权判定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就取得制衡国会的实际权力。只要国会调皮,最高法院就可能判你的法律违宪,整整你。这么一来,最高法院的地位就与国会比肩了。
最高法院制衡国会的方式,就是拿宪法打压国会,无形中,司法分支成了宪法的守护神,他们站据宪法的高度,居高临下,打击立法和行政分支。
宪法虽然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但在实践中,司法的实力是最弱的,手中无剑,口袋无钱,没有任何保障,马歇尔这么一判,无意中树立了最高法院的至高权威。
后来,手无寸铁的最高法院,为了凸显自己的地位,经常引用这个案例,与立法、行政分支对抗。据统计,最高法院后来引用马伯里案数百次之多,高踞被引用案例之首。
司法的地位,自此异军突起。
当然,这是后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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