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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雾飞舞

聊聊恐怖的真事儿-第2部:恐怖的性犯罪-剖析变态罪犯心理,犯罪到底有多难-作者sinwa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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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4-10-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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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2 12: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傻货染上毒瘾之后,没有钱买毒品。

      于是他很聪明滴想到了一个办法——日本鬼子的手段,以战养战。

      对了,那就是靠贩毒来供自己吸毒。

      但是他没有货源,他也不知道去哪里找货源。总不能举个牌子,说“我想批发点儿毒品”吧?中国各种商场都有,而且规模很大,有茶叶城、五金城、家具城、海鲜城。但是就是没有毒品城。

      没关系,他有办法。他从别人那里买了1克毒品,当然这毒品都是被稀释过的,市面上的毒品都是被稀释过的,如果没有稀释,按照他们的习惯使用量,用过当场就会死。

      他到有办法,拿安眠药止痛片磨碎了,掺和到那已经被稀释过的毒品里。他还没少掺,掺了整整一瓶。你们能想象吗?就一克已经不知道被稀释过多少次的毒品,他又掺了整整一大瓶安眠药、止痛片。就是三鹿奶粉掺三聚氰胺都不带这么玩的。

      可见假货思维是中国人的通用思维。只要是中国人,天生就会卖假货。

      可是这样的次品,如果感冒了当作退烧药,也许还有点儿效果,如果用来当毒品,可就太不合格了。这种东西如果拿出去卖,人家用了感觉不好,肯定要找上门来的。卖假货一定要去异地卖才行。于是这货开着家里的破车,跑到了天津。。。

      敲起鼓来,打起锣,毒品哥开着小车来卖货~~~~
      今天的毒品真正地好呀~~~有催眠的安眠药,止痛片,磨成粉儿,碾成末儿。。。绝对不上瘾呀~~~

      忍不住唱起来的可以举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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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24-10-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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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2 12: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这厮拿了一大瓶稀释过的毒品来到了天津。他想把东西卖掉,骗一笔钱回家继续享乐。但他由于在天津人生地不熟,找不到关系。于是就只好到处找人询问。

      如果他现在不是在监狱里,我简直不敢相信这世界上还真有这么二的傻子。
      即使是偷了自行车的小偷,也不敢明目张胆地销赃,而这个家伙居然见到人就问,你知道谁需要毒品吗?

      当然他也不是逮人就问,他也看人。只有长得比较流氓,身上刺了花,留着长发的混混。他才上去问。这也算是锁定了目标群体,属于有的放矢。如果他问我,我一定告诉他,你不如去问警察。警察比我清楚。

      你还别说,他还真的找到了买家。

      可是那买家会告诉他,他其实是警察的线人吗?

      这小厮是头回交易,加上他掺假太多做贼心虚,而且他不认识那个买家,种种原因叠加在一起,他很担心被天津的黑道人物摆上一道。于是他为了壮胆,带了一把刀,一支仿真手枪。那仿真枪还真有点儿杀伤力。坏事就坏事在这把枪上。


      他忐忑不安地到了交易现场,递上货,拿了钱,正准备离开的时候,一大群警察蜂拥而至,将他逮了个正着。

      于是这厮就这么轻而易举地把自己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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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2 12: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给他脱罪,律师狡辩称,只有其中的毒品成分,才能算作毒品,其含量不超过一克。属于极其轻微的犯罪。应该给予劳教的处分。

      检方认为,既然他拿这堆东西去当作毒品卖,而且里面含有毒品成分,那毒品的数量,就应该按照掺假后的重量来算。他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且从购买到销售,都是他经过了预谋的。属于严重犯罪。持有的毒品超过了50克,应该判处死刑。

      而且他在运输、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还带着刀与枪,枪虽然只是仿真枪,但具有一定杀伤力,达到了100焦耳以上。

      于是仅仅是非法持有1克毒品的罪名,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慢慢演变成了:制造毒品、武装押运毒品、贩卖毒品50克以上。

      按照我国法律,这样的罪名足够枪毙。但考虑到他社会危害不大(我不知道法官为什么会认为他危害不大,是不是因为法官觉得这厮智商太低,很难对智商正常的人造成伤害?),且又刚刚成年,又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当然是因为他供出了北京那边的毒品供应者。

      于是他就被判了个无期。

      法官问他:你是第一次来天津吧?
      他点头。
      法官说:那就在天津多呆些年,好好玩玩吧。

      不过法官显然忘记通知他,在天津玩的范围,仅限于监狱那点儿地方。


      这个案子就八完了。下面八一个稍微有点儿让人生气的案子。这个案子是我从别的渠道听说的。也是个真事儿。我敢说如果大家听了这事儿要是不生气,我就给你们跳个脱衣舞。表达一下对不知羞耻者的嘲讽。。。

      谁说我是裸露癖来着,站出来,我把内裤套你脑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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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2 12: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给他脱罪,律师狡辩称,只有其中的毒品成分,才能算作毒品,其含量不超过一克。属于极其轻微的犯罪。应该给予劳教的处分。

      检方认为,既然他拿这堆东西去当作毒品卖,而且里面含有毒品成分,那毒品的数量,就应该按照掺假后的重量来算。他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且从购买到销售,都是他经过了预谋的。属于严重犯罪。持有的毒品超过了50克,应该判处死刑。

      而且他在运输、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还带着刀与枪,枪虽然只是仿真枪,但具有一定杀伤力,达到了100焦耳以上。

      于是仅仅是非法持有1克毒品的罪名,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慢慢演变成了:制造毒品、武装押运毒品、贩卖毒品50克以上。

      按照我国法律,这样的罪名足够枪毙。但考虑到他社会危害不大(我不知道法官为什么会认为他危害不大,是不是因为法官觉得这厮智商太低,很难对智商正常的人造成伤害?),且又刚刚成年,又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当然是因为他供出了北京那边的毒品供应者。

      于是他就被判了个无期。

      法官问他:你是第一次来天津吧?
      他点头。
      法官说:那就在天津多呆些年,好好玩玩吧。

      不过法官显然忘记通知他,在天津玩的范围,仅限于监狱那点儿地方。


      这个案子就八完了。下面八一个稍微有点儿让人生气的案子。这个案子是我从别的渠道听说的。也是个真事儿。我敢说如果大家听了这事儿要是不生气,我就给你们跳个脱衣舞。表达一下对不知羞耻者的嘲讽。。。

      谁说我是裸露癖来着,站出来,我把内裤套你脑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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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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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2 12: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从起因上来讲,虽然我也是个天津人,但我也不得不承认,这件事起初确实是我们天津人做得不对。

      岂止是不对,简直就是太离谱了。可以说,引起这件事的人,即使拉去绞刑半小时,救活后再用机枪枪毙一小时,再用炸弹将他炸成肉末,然后用硫酸化骨,都不为过。

      这个罪大恶极的混蛋,就是当时的出租车司机。

      他居然找这位乘客要钱。

      这是多么罪大恶极的行为,作为一个人民的出租车司机,免费搭载乘客是多么理所应当的行为,尤其是 当乘客是我们伟大的兄弟,我们的友好民族的时候,你不送给他钱,就已经是一种很失礼的行为了,而他还居然找这位异族朋友要钱。

      真是不识好歹!你不知道坐你的车是抬举你吗?

      这位朋友理所应当地拒绝了他的要求。这时几名出租车司机看到了他们的争执,纷纷围拢过来指责这位朋友。他这么伟大的人,怎么能遭受这种侮辱。于是他拔出刀来,挥刀砍向司机们。

      由于人们纷纷躲避,而他的怒气尚未消散。他便奔跑起来,犹如自由的鸟儿,在人群中穿行。所有挡路的人,一律砍杀。

      所谓人挡杀人,佛挡杀佛是也。

      最终八位重伤者,其中2名不治身亡。

      至于杀人者,他据说是被抓了。据说是审判了。但是判没判死刑,我没听到消息。也希望知情者能够提供最后的结局。

      这是让所有天津人都感到愤怒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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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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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4-12 12: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说个轻松点儿的案件。这个案件也是轰动一时。倒不是因为死了人,而是因为这个案子有点儿吓人。

      到底有多吓人?看看当时的场景就行了。

      整个屋子里都是喷溅的血迹。死者的血液都流干了。他为什么如此毫不吝惜自己的血液呢?莫非他是在献血?不,他的脖子被砍断了。

      话说这个人,就暂且叫他小B吧。这个人是个出了名的不孝之子。他打爹骂娘,无恶不作。

      好吧,他也只有打爹骂娘了。其实无恶不作这句话,还是说得重了点儿。

      倒不是因为他不想无恶不作,毕竟这是犯罪分子的崇高使命与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他只是不能这样做。因为他害怕。毕竟外人不如亲娘,你打了亲娘,亲娘也未必打你。但你要是打了外人,外人是会还手的啊。

      所以万万不能这样做。

      这厮为何要打爹骂娘呢?原因很简单,他想追求幸福的生活,而他们不同意。美国的某某个总统说过,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显然他的父母妨碍了他的权利。

      是不是阻碍他与小姑娘恋爱了?

      不是。他的幸福就是抽白粉儿。那东西可比小姑娘好玩多了。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他总想找父母要钱,父母不给,于是争执起来,就把父母给揍了一顿。

      长此以往,他就形成了习惯。每当手痒的时候,他就会挥拳相向。终于有一天,他的父亲崛起了。。。

      愤怒犹如奔涌的岩浆,怒吼犹如火山的轰鸣,菜刀犹如直升机的螺旋桨。一顿乱砍之后,他的头与身体,就只剩下了一层薄薄的皮肤。

      鲜血从颈动脉喷出,将多年没有粉刷过的墙壁,喷涂成了鲜红的颜色。

      事后,他的父亲被警方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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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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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2 12: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很简单,多个亲人联名证明这个小B不孝,长期虐待父母。

      但也有人指责小B的父亲,老B。为什么呢,因为他从小就溺爱孩子,凡是都顺着孩子的意思。即使交往了一群阿猫阿狗的朋友,他也不去纠正。

      整天不务正业,家里不紧逼他好好学习,反而任他在社会上游荡。最终害了孩子,也把自己弄进了监狱。

      这个案子简单倒是简单,最后法院也没有判他死刑。毕竟老来丧子之痛,已经是对他最大的惩罚了。

      不过这个案子的恐怖之处就在于后来 发生的事情。这件事现在我说起来,都感觉后背发麻。

      很多人该说了,尤其是那些刚刚进入天涯,节操还未丧失,重口味还未练就成功的读者们,他们该说了:我靠,这么血腥的案件还不够恐怖,你到底还要多重口?

      暴力血腥重口味并不等于恐怖,美国恐怖片的导演要是明白这一点,就不会向日本导演学习恐怖片的拍摄方法了。

      真正的恐怖应该是非理性的,不可想象而又让人无法不想象的,科学无法解释的超自然现象。

      因为人的自信来自于理性,人们相信理性可以解决问题,相信事情的因果关联,相信万事万物都按照一定的规律运行。

      这时人类自信的源泉。

      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自信存在,人面对危险的时候,才不会感到恐惧。


      但问题是,当一切事情都呈现出非理性无因果没规律的状态时,人就会感到失去自信,就会表现出焦虑乃至恐惧的心理状态。

      也正是因为这样,我才说这件事后来的段子,比前面还可怕。因为它揭示了世界的另一面。我们不知道不理解不明白,而又无法去探究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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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4-12 12: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这家人在遭受此难之后,因为老B被抓,小B的母亲又精神遭受打击——毕竟是亲儿子,被砍杀在面前,能不遭受打击吗?

      于是这间房子就被空了出来。由于这属于重特大恶性杀人案,街道闻讯此事,急忙做出补救措施。

      派出居委会的大娘,对社区居民进行安抚。同时组织这些大娘们,悲催的街道大娘啊,让她们去这个房子擦血。

      满屋子的血啊。要知道颈动脉破裂,喷出的血能有十几米高。满屋都是血,怎么擦?这帮老太太真厉害,竟然跪在地上,用抹布擦。墙上的血都用铲子铲掉。然后找工人重新粉刷墙面。

      他们将家具擦干净,扔掉不必要的东西,最后把房子钥匙交给了地产中介。打算卖了房子,买个新房子给小B的母亲住,对她精神的康复有好处。

      地产中介接到这块烫手的山芋,只能硬着头皮出售。这是政治任务啊!

      但是这种房子谁敢买?你不告诉买主这时凶宅,买主就有权力起诉你。可是你告诉了人家,谁还会去买呢?于是这个房子很久都卖不出去。


      负责销售这套房子的人,叫做小C,是个年轻的中专毕业生。由于不信邪,胆子大,房子的销售工作,就承担在了他一个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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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2 12: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接上回,刚才说到小C接到了这个房子,他决定去看看房,把照片拍下了放到网上,看能不能找到感兴趣的买主。

      但是没有一个同事愿意跟他一起去看房。

      于是他只好硬着头皮自己去了。骑着自行车,他到了那个小区。尽管是白天,楼道依然漆黑一片。他慢慢地走上了楼,然后打开了这户人家的门。屋子里什么味道,我不知道,因为人家不像我问得那么仔细。所以跟我叙述的这个人,他也不他清楚。但我想味道好闻不了。

      在屋子里转了一圈,只发现了地板上摆着一个娃娃。那个娃娃正在屋子的正中间,没有依靠任何东西。孤零零地坐在那里,就好像是个看家的中华田原犬。

      看这个娃娃的新旧程度,应该有十几年的历史了。估计是被砍死的那个人童年时的玩具。他感觉这东西放在屋里有点儿瘆人,就拎着他的脚,将他丢到了楼下的垃圾桶里。

      当时正好有个收垃圾的工人,把垃圾倒进了垃圾车,然后就拉着垃圾走了。他也就没有再回到那个房间。直到一个多月之后,网上有个房主联系他,找他去看房。由于房子的钥匙只有一把,且放在他的手上,于是尽管那天他倒休,领导还是让他去带着房主看房了。

      当他打开房门的那个瞬间,他差点坐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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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4-12 12: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娃娃,他确实亲手丢掉的娃娃,正坐在地上呢。

      还是在上次的那个位置上,只是身上挂满了污秽。

      看房的人问了句:“这里怎么还有个娃娃?”

      他只是低声说了句:“这是凶宅,您看好了想好了再买。我家里有事,想先回家。”

      看房人看他表情怪异,就没说话,急忙退出了房间。等到他们到了楼下,跑出很远的距离之后,这个小C才彻底松了口气。

      后来小C回到家, 重病了一场,后来他匆忙把钥匙换给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再也没去房产中介公司上班。他换了个工作。


      这个故事是我从河东区某个片警那里打听到的,据说是真实情况。我虽然没有继续对此事进行深究——我可不是白痴,我才不会为这种事情冒险。但有好几个接触过小C的人,都向我保证过:小C是个很老实的孩子,从来不会夸大其词。

      于是我也就没有了解到后续的情况。当时那几个人还开玩笑要带我去看房。我才没有兴趣。躲还来不及呢。

      再说一个略微带点儿恐怖色彩的故事。

      这个故事发生在天津的开发区。开发区的人口密集程度偏低,因而有的时候发生了险情,都很难找到人来救援。罪案被发现的几率,也比人口密集的主城区要偏低。

      现在要说的这个案件,就是这样一个被偶然发现的案件。由于破案过程略带一些灵异恐怖的色彩,因而这件很普通的案子,在警察系统中流传得特别广泛。

      当然破案 之后,事情上媒体,肯定不会告诉你破案的细节。毕竟我国是唯物主义占主导思想的国家。很多事情都是私下里知道,但是上了台面还是要按照官方那一套来表述。

      所以有的时候,你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词句:据有关线索显示,作案嫌疑人为XX。

      所谓的据有关线索,有可能是有人举报,也有可能是一些不能说的因素。

      就比如这个案件吧,它就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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