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3-10-3 09: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警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cm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cm为近距离射击,60cm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弹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cm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cm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弹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弹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mm口径的子弹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弹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在我们做完尸检后,跳弹这一猜测就被否定了。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孔是圆形的,这与跳弹不符。因为跳弹的前提是弹头由枪镗射出后撞击较坚硬的物体上,借助弹头与物体的倾斜度而改变飞行了的路径,同时由于弹头与物体的碰撞,势必造成其形态的改变,而变了形的弹头所形成的弹孔往往是不规则的。
邹云龙那三枪是怎么开的?其中一颗子弹的射击方向(指弹头击中人体时的运行方向)是怎样的?缘何会射入他自己的脑袋里?这桩案子太蹊跷了,乃至我们不相信它的真实性,可越蹊跷的案子,证据其实越多。我记得,尼采就曾这样说过:The irrationality of a thing is no an argument against its existence, rather, a condition of it.(中文意思:一件事的荒谬,不能成为驳斥它存在的论据。相反,这恰恰是它存在的条件)
尸检做完后,我又考虑了枪击现场的情况,两位民警当时是与死者正面交火,右腿的子弹射入口就是在正面的。至于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口,民警们讲不清楚,生死一瞬间的事,他们记不得情有可原,很可能死者中枪后想逃跑,身子一侧就被打中右太阳穴。但若是这样的话,民警就是过度执法,可子弹又不是他们射出的,这案子可谓谜雾重重,难怪死者家属不认同鉴定结果,还引发了群体事件。
从广西来的我们备感压力,做完尸检又赶赴枪击现场,想要再做一次枪击现场的重建。可是,此案事发两月余,现场早就因人为和天气的因素,面目全非了。贵州方面的技术人员早就做过现场勘察,我对此行并不抱希望,但来都来了,不到现场看一看肯定说不过去。
出人意料,这一次我们收获很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