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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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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东道诸王的封地在东北西部草原地区。外兴安岭以南,大兴安岭南北,嫩江流域,以及洮儿河及东流松花江以北地区,是成吉思汗大弟哈撒儿,二弟合赤温(早卒,其子阿勒赤歹承袭王位及分地) 、幼弟贴木哥 、同父异母弟别勒古台四个权势显赫的蒙古亲王的封地。西拉木沦河流域南北,直到今辽西大凌河中游地区,是元朝外戚德薛禅家族和开国功臣木华黎家族等蒙古大贵族的份地。
说他们是“隐匿的汗国”,是因为他们虽没有如西道宗王一般最终彻底的自成体系,但也具有独立国家的相当大的特征。
独立国家要素,其一在于政治是否自主,官吏是否自己委派;其二,经济是否独立,领地内的收入是否自享;其三,司法上是否有独立性,可以自行裁决领地内的法律诉讼;其四,军事上是否自专,有属于自己的军队。
从这四点来看,就知道他们是不是算得上国家了。
其一,封地内的官员宗王皆有自行任免之权。按制度,诸王可自行设置官属,任免官吏,王府统辖下的蒙古民户按照十户、百户、千户的编制设置地方机构。不要说成吉思汗四个弟弟家族,就是比他们低一级的木华黎家族都能在自己的封地内自由派官,“规定千夫长的地方,千夫长规定百夫长的地方,百夫长规定十夫长的地方” ,只需要要将千户的数量和千户官的姓名报告给可汗便可以了。到窝阔台汗时期,因为不断地将中原某些州县作为投下分赐给诸王。依据耶律楚材的建议,新分封的投下情况有所变化,有了例如“遂命各位止设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 这样的规定,使得诸王在汉地的投下与在蒙古草原的封地有很大差别,是蒙古诸王领受租税的食邑,但诸王仍有一定的任官权。
到了蒙哥汗时期,为了扭转“群臣擅权,政出多门”的窘境,蒙哥汗大力整顿宗王,“遂颁便益事宜于国中:凡朝廷及诸王滥发牌印、诏旨、宣命,尽收之;诸王驰驿,许乘三马,远行亦不过四;诸王不得擅招民户。” 可这只是对宗王封地外的权力有所限制,并未触及其原有权力。元朝建立后,官制改革,各王府下各设王傅、傅尉(府尉)、司马三个官职,以管理王府内的日常事务,但诸王自行设官属的原则并没有变,委派官员只需要向朝廷打个招呼就可以了——“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 得自举其人, 以名闻朝廷, 而后授其职” ,“达鲁花赤总管以下诸官属,皆得专任其陪臣,而王(国家) 人不与焉。”
当年苏联是社会主义阵营老大哥时,东欧的小弟们连国家首脑的任免都要看莫斯科的脸色,但也号称主权国家,有属官任免权的东道宗王与之相比,要自由的多了、
其二,封地内的财赋,宗王们皆可自享。诸王对封地内的属民可随意征发各种劳役、兵役,“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称为差发。” 汉地的份地虽然不能这么自由,但也享有收取赋税权,其收取赋税的形式被称为“五户丝制”,规定“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投下) ”,至元二十年(1283年) ,世祖忽必烈于汉地投下“立拘榷课税所,其长从都省所定,次则王府差设。” 以保证宗王汉地投下的税收。宗王们不向朝廷缴税,而且还向朝廷领受数量惊人的赏赐,按蒙古国制,“新君即位,必赐诸王、驸马、妃主及宿卫官吏金帛” ,每年年末还要以“岁赐”的名义,赐给诸王、驸马以定额金帛。历任大汗和皇帝都要为财政问题头疼,倒是宗王们的封地都是只进不出,日子相当滋润。
其三,各宗王领地的司法也相对独立。蒙古帝国时期和元朝前期,诸王府自设断事官,“诸王之下有罪者,不闻于朝,辄自决遣。” 直到至元二十七年(1290 年) 五月,世祖忽必烈才下诏:“诸王分地之民有讼,王傅与所置监郡同治,无监郡者王傅听之” ,由国家置官与王府官共同处理诸王贵戚封地内的诉讼案件。到仁宗即位后, 才彻底“罢诸王断事官”,将司法权收归中央。
其四,诸王封地拥有大量军队,指挥权平时都归诸王所有。只有遇到对外战争、平定国内叛乱,才征调诸王军队,但往往以诸王贵戚任军队的总统帅和某方面军的统帅。
有了这四条,足以证明,莫说西道宗王,东道宗王们的封地也是存在于帝国当中一个个独立的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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