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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宝宝寒

[转帖] 说美国 道美国----一个现代帝国的传奇崛起----潇湘观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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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司法机构的辩论】
  司法机构的辩论比立法、行政分支要迟一点,到6月4日才开始。当时讨论弗州方案中的第九条:建立一个国家司法机构,包括一个最高法院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初级法庭。
  大家原以为此条会和其他内容一样,争论不休,可出乎意料的是,此议题一提出就通过了,无比爽脆。
  争论开始于第二天的内容,即国家司法机构由谁任命。弗州方案提议国会选任,威尔逊马上反对,他说由人数众多的机构来选任,很不合适,容易结党营私。最好是能由一个类似于行政官的人来任命。
  但拉特里奇不同意由一个人任命,绝不同意把这么大的权力授予个人。如果这么做,人民会认为是倾向搞君主制。
  麦迪逊则提出了另外一条思路:由参议院选任。因为参议院人数有限,结党营私不易,能够理性挑选人员;又避免了行政官权力过大的担忧。
  争论没有定论,但表决同意不由国会选任。
  后经过短暂争论后,同意国会设立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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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后,设立司法机构的讨论不怎么热烈,一直6月13日才又捡起这个话题。当时的全体委员会建议全国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和低一级的法院组成,法官由国会选举。
  麦迪逊仍然主张由参议员挑选法官。他认为,众议院人数多,议员代表地方利益,会受到地方偏见的影响。还是参议员人员精干,挑选法官让人放心。
  表决同意法官由参议院选举。
  7月18日,再次讨论此议。戈汉姆认为,参议院人数还是太多,选举法官难以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因此提议:法官由全国行政官(总统)任命,听取参议院的认可。这种模式在马萨诸塞实行了很久,实践证明很好。
  但这种方式反对者不少,有的认为总统的弹劾案要由法院审理,由总统任命法官就不合适;有的认为法官与总统勾结比与参院勾结更容易;有的认为总统任命更会任人唯亲……
  戈汉姆最后一锤定音:参院和总统任命都有不足。但总统任命要认真负责些。他一旦任命错了人,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参院任错了人,则无人担责。
  会议表决由行政官任命。
  后来虽有反复,但最终确定由总统任命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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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权力制衡的讨论】
  孟德斯鸠老先生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经验)。权力滥用一直要到遇到阻力才会休止。”
  曰了之后还觉得不尽心,又曰“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设计一种政治体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他心目中的政治体制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
  老人家一不小心说漏了嘴,说到立宪者的心坎上去了。
  立宪者费尽心思,就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难题:既要从各州析出权力,授予中央政府,保证有权推进政务;又要控制权力,不让权力滥用。
  授权PK限权。
  办法就是孟德斯鸠老先生提出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权力制衡这东西,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未必。各州虽然有许多经验,但与中央政府这样复杂的顶级机构里相比,就有点相形见绌,这些经验远远不够。
  咋办呢?
  讨论!
  之前是实践出真知,现在实践是来不赢了,只能吵嘴出真知。
  其实吧,大家吵嘴中时刻在注意制约权力,堵塞权力滥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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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立法机构。6月16日威尔逊指出:
  专制主义来到人间,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有时表现为行政专制,有时表现为军人专制,难道就不会体现为议会专制吗?理论和实践二者都证明有这种可能。如果对立法权威不加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就会丧失殆尽,也不可能长治久安。要对议会进行限制,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议会从内部分开,分成各有所长又相互独立的两部分。若议会是一个整体,那就没有力量来制约,单靠议员自身的道德和良心是不够的。
  威尔逊这么一说,就定下设立两院的调子。
  麦迪逊进一步说明,设立参议院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护人民不受治理者(统治者)压迫。二是保护人民不受转瞬即逝思想的诱惑。人民和众议员一样,都会因为冲动而犯错误。我国现在还没有两极分化,但不能忽略未来人口增加,会有人成为劳苦艰辛一族。随着贫困阶层人数超过中上层,选举权就会转移到普通贫困老百姓手中。老百姓总是希望平等,各方面都想拉平,所以他们会凭借人数优势压迫少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应该选拔一批智慧高超、德高望重的人出面,发挥正义的优势,使天平平衡,这就是设立参议院的目的。
  麦迪逊所说的参议院中智慧高超、德高望重的人,其实就是全国精英阶层的代表,这些人有才有财、有德有得、有为有位,是“超凡脱俗”的那一群。但一旦社会两极分化,他们就是仇富、仇官的对象,和谐年代当然没事,若遇到特殊年份,他们就会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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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防止这种惨剧的发生,有必要设立参议院,制约民众和众议院的可能出现的激情失范。
  设立了参议院,就万事大吉了吗?
  NO,NO……
  国会本身也是个问题。麦迪逊就指出,不管哪里的议会,都有一个倾向,就是想把所有的权力都囊括在自己的手中,(形成专权局面,致使权力失衡),这是危险的真正根源。
  其实,无论哪个机构,都是人组成的。人这种东西,还看不到几个不爱权的。单个人渴望权力,集体就更加了。单个人专权会坏事,集体专权也会坏事,而且更难防范,出了事还找不到责任人,因为法不责众。
  专权就要分权,贪权就要制约----无论个人还是机构。
  梅森就对这一现象作出了解释。他说,(议会虽然是一个集体),但也会经常出岔子,创立的法律不符合正义的要求,甚至有害。一旦议会剑走偏锋,会“立恶法”,“施虐政”,贻害无穷。
  独裁者作恶,大家容易看清,可以对抗。
  议会作恶,大家即使看得清,也难以对抗。因为议会是以法律的名义作恶的。无论谁对抗,都能以对抗法律的理由予以制裁。
  议会作恶,才更是洪水猛兽。
  滥权就要防止,必须严防死守。
  怎么办?
  想来想去,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找出一些与国会对立的力量,赋予它否决议会恶法的权力,让国会那些馊主意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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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谁来行使这种否决权呢?
  第一种方案当然是总统。
  但一提出来就遭到富兰克林的强烈反对。
  他说,过去宾夕法尼亚总督就有否决权,结果总督不是用来否决坏法律,而是用来收刮钱财。不管宾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有多好,如果不用钱打点,总督就使用否决权。逼得州议会不得不经常给他涨工资,或者捐款给他,否则,别想他会签署法案。久而久之,就成了习惯。每当要请总督签署法案时,就先要出点血,拿钱充实他的钱库。否则,别想他会签署。
  赤裸裸,真的是赤裸裸。
  但你拿他没办法。
  梅森提醒大家,总统还会利用否决权,与议会讨价还价,以否决权逼迫国会,把官员任命权授予给他,把其他权力也授予给他。我们这么做,是在制造君主,为世袭制创造条件……
  梅森不愧为梅森,他的预见力超乎寻常,后来美国总统果然经常利用否决权,与议会讨价还价,大家已经见怪不怪。
  针对这种情况,格里弱弱地提出一个办法:可以赋予国会反否决的权力,即两院可再次投票,只要反对总统否决的议员达到一定比例,就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这样,国会就用不着拿钱去讨好总统了。
  经过大家的讨论,同意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再次通过,可以压倒行政官(总统)的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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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6月4日的表决。
  这种方案不久就受到了挑战。因为威尔逊等人老是担心,单靠总统一个人,如何能否决两院法案?两院人数那么多,所代表的社会势力那么大,总统一个人力量能对付得了么?稳妥起见,还是要给总统找些帮手。于是,他提出第二个方案:总统和法官联手,共同否决两院法案。
  他的意见获得麦迪逊和莫里斯的赞同。莫里斯就说,一个任期很短、可能被弹劾的行政官(总统),对议会根本造成不了威胁,即使加上法官,力量还未必够。也许,要加上新闻出版的力量才行,但现在对此还不能盲目乐观。
  但反对威尔逊意见的人更多。戈汉姆说,总统只一个,法官那么多,他们表决起来,总统只一票,一点优势都没有,否决权就会落到法官手里。设立否决权的目的之一是捍卫总统权力,结果却是总统大权旁落,反被法官牺牲。
  拉特里奇、马丁等人帮腔:掌握否决权的人选,最不宜的就是法官,因为立法与司法必须分开,不能混在一起,这是一种危险的游戏。再说,法官本来在审判案件时,就可以判处违宪,具有判案否决权,如果再授予他们立法复审否决权,那他们就有双重否决权,甚为不妥。
  经过多次争论,还是决定由总统独享立法复审时的否决权。这样,就确立了防止恶法产生的防护体系:
  第一道卡:两院分开立法;
  第二道卡:参议院初审众议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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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2: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道卡:总统复审立法,对恶法可以否决;
  第四道卡:为防止总统以权谋私,或否决好法,两院可三分之二表决复活;
  第五道卡:假如两院复活恶法,法官还可以判决违宪,堵死恶法产生效用。
  有五道大卡镇守,能够闯过的恶法少之又少,基本堵塞了“恶法虐政”的通道。
  就这样,立宪者们殚精竭虑,精心构思,反复争论,终于构建了一个比较让人放心的政府体系。
  三权分立:
  国会有立法权,无执法权,无解释权。即使出了什么坏主意,也得不到执行,想干大坏事是很难的。
  总统有执法权,无立法权,无解释权。大政方针由国会决定,总统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若想干什么大坏事,没门。除非你才能卓著,在没门的地方挖出一扇门来。
  法官有解释权,无立法权,无执法权。要是没人告状,法官只能坐在办公室,大眼瞪小眼,想干大坏事只能在梦里。
  权力制衡:
  对议员,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法官可以判其违宪,但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法官任命需由参院审议通过,这样,议员不会怕总统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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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3: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黑奴问题的争论】
  立宪之初,有几个人能想到,黑人奴隶问题,会又一次成为全美会议的核心问题?大家争着争着,忽然明白,又是这个该死的问题,在决定这次立宪会议的成败,在决定国家的前途命运。
  这是个躲也躲不开、丢也丢不掉,拿在手里很刺手的难题。
  难以逾越,又必须逾越,最后不得不妥协,一如以往。
  想起黑奴,最容易联想的图景就是,欧美人驾着船,凶神恶煞般冲到非洲沿岸,开枪抓捕善良的黑人老百姓,惨无人道地关进越洋船,象闷猪一样运到欧美,卖掉,然后边数钱边开着船,继续驶向非洲抓人去。
  奴隶的死活,他们是不管的。钱,才是一切。为了钱,他们干着人类最罪恶的勾当!
  这幅图景是真实存在过的。
  只是,要弄清的是,通过抓捕这种方式产生的奴隶,数量不多,且很快停止了。
  欧洲人每次抓人,非洲人并不是束手就擒的,也会拼命反抗。欧洲人虽然有火枪,但非洲人有标枪,有箭,有农具,加上有人数优势和地形优势。欧洲人要抓非洲人,也是要冒着生命危险的,弄不好偷鸡不成,反丢了卿卿性命。
  这种情节经常上映。
  欧洲人很快发现,没有必要这么冒险。因为,有现成的奴隶买。
  原来,在欧洲人对奴隶贸易感兴趣之前,非洲大陆内部的奴隶买卖早已不知进行了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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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3: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洲的国家和部落密密麻麻,经常发生战争,俘虏理所当然成为奴隶。到奴隶生意好时,有的部落没事也要打一仗,为的就是多抓几个人做奴隶卖钱。即使不打仗,有的人没事也会去绑架或抢人。那时候抢人是一种英雄之举。美女抢来做孩子他妈,丑女抢来做孩子他仆,帅哥抢来当然不能做孩子他爹,只能做牛马它爹,自己用不了就卖出去。
  还有,非洲人轻易不能打官司。打官司输了,输点钱物还是小事,即使倾家荡产也不是最惨的。最惨的是,可能判罚为奴,被人买来买去。当然这样也可以免费在非洲大地上旅游,而且不要付给向导小费,只是游到目的地就必须去干活,终身暗无天日地干活。
  这些人包括欠债不还的、违反宗教戒律的、自己有老公老婆还要在外面劈腿的(通奸)、偷东西的、强行和妇女发生关系的(************)、经商办厂种地破产的……
  由于奴隶市场实在是兴旺,奴隶实在是供不应求,法官们干脆把罪犯的一些亲戚,也株连进去,判罚为奴隶,这样不就能收到更多的佣金(贿赂)吗?
  嘿嘿,在官商豪强的共同努力下,非洲的奴隶事业兴旺发达。
  欧洲人到非洲的政府手中或集市上买回奴隶,运到欧美去。
  大家都说欧洲贩子黑,其实不一定能黑过非洲官场,退一万步讲,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想当年,最初运到北美殖民地的是极少数,而且是作为契约奴输入的。也就是说,他们和白人契约奴一样,干满若干年,是可以赎身做自由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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